一份律师函,海景房买卖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来源:张凤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1
浏览量:1291
(附)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律师函
致: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系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本所受王*之托,指派张凤英律师(执业证号:14109199511286696)处理王*与贵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一、王*于2010年6月10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NO:BHSC2010-A1240),合同约定王*向贵公司购买位于龙口市碧海尚城A71幢71号1单元6层602号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陆千伍百叁拾叁元整。合同签订后,王*依约超额交付了首付款:88513元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是77539元)。并依照贵公司的要求,签署了银行要求的各种贷款申请资料,并提供了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依约交由贵公司确认、代为办理。
二、直至2011年2月底王*才得到贵公司通知,声称银行信贷政策变化,目前贷款条件变更为必须提供龙口市一年以上纳税和收入证明,并将首付款由原定的30%增加到50%才能办理。王*不符合银行变更后的信贷条件,申请贷款未获批准。此后王*多次要求贵公司退回首付款及其利息,双方协商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故王*要求的退回首付款及其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王*的请求,特向您友好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退还王*已付首付款及利息。为避免王*合同无法履行后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请您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另行处分涉案房屋,如因贵公司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王*将不予承担。
此致
顺颂商祺!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签章)
律师:张凤英(签章)
2011年5月16日
以上内容由张凤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凤英律师咨询。